文艺时代_第四百二十章 协会的可行性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四百二十章 协会的可行性 (第3/6页)

想抢饭吃,分分钟灭掉。

    不过,这些还只是明面上的阻碍,暗地里的水更深。

    首先,你若想成立内地的演艺人协会,那得找文联审批。

    但是,由于娱乐圈的特殊性质,你又绕不过去总局和电影局,如果甩开他们单飞,那妥妥找死。可如此一来,主管部门就模糊了,得他们先沟通好了,才有可能批准。

    其次,是成员构架问题。

    国内的老艺术家能有几百位,严格讲都算演艺人,吸纳进来好说,可你让他们干嘛,总不能干晾吧?

    比如,让陈到明当会长,那把陈强往哪儿放?把郭兰英往哪儿放?把袁雪芬往哪儿放?

    论资排辈的传统,到现在都扯不明白。

    再次,还有各大影视公司的想法。

    明星对他们来讲,相当于私有财产,要捧要放要雪藏,全凭自己决定。冷不丁弄个演艺人协会,好听点是保护艺人权益,说白了,还不是分庭抗衡?

    但仔细想想,两者之间本没有原则性的冲突。香港公司对艺人的管制更严,封杀雪藏的不尽其数,也没见协会护犊子,反而起到了很好的沟通作用。

    因为权责不一样,明星与公司起矛盾,怎么处理是自家事。可是,公司若涉及人身侮辱、伤害,那就该大家出面了。

    如果将大佬聚齐,把章程定下,井水不犯河水,各公司还是比较支持的。毕竟有时候,针对某些特cao蛋的事件,还是团结对外的好。

    总之,办演艺人协会,绝逼吃力不讨好;办内地的演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